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包括代用國中、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縣市立中小學),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前項國立中小學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
(二)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六、本署應依下列規定之基準,補助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
(2) 補助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三十六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小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七十八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中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專任輔導教師:
1、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2、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但當年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校,不予補助。
(四)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兼任輔導教師一人至二人;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三十九人以下者,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一人。
2、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四十人以上者,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二人。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立中小學、國立中小學,應確依附件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二一五一三二號函之規定,編制前項第二款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各縣市立偏鄉中小學全體教師無人具第十一點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及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教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落實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選任及專業知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1、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要者。
2、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