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小組
1. 任教「生活」課程之教師,須依照分區輪替的模式(馬公市一區、五鄉一區), 參加每學年 12 小時的增能研習。
2. 任教「健康」課程之非專教師,需依「學校衛生法」規範: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 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小時。
3. 任教「綜合活動」課程之教師,須配合每學期週三分區進修的規劃,依照分區的 巡迴時間,參與該分區的非專教師研習。
4. 任教「自然科學」領域之非專教師(未領有數理及自然相關科系等畢業證書者, 僅有數學科畢業證書者亦算自然非專教師),皆需參與當年非專教師的研習。
5. 任教「藝術」領域之非專教師(音樂相關科系、視覺藝術相關科系、表演藝術相 關科系等配課教師),皆需參與每學年之非專教師研習。